辦理案件應備事項

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辦理案件前,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 應備文件:




    1. 翻譯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印章(到場辦理人必須具備翻譯能力)。

    2. 翻譯之原文文件正本。

    3. 翻譯本至少一式二份(公證人留存一份)。



    備註:




    • 建議事先傳送翻譯本及原文文件予公證人確認翻譯內容正確。

    • 建議攜帶翻譯本電子檔來所辦理以便修改。

    • 翻譯本之原文文件如係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如國外出生證明、畢業證書等),該文書必須先經我國駐當地之外館處驗證後始可辦理。

    • 翻譯本原文文件如為私文書,公證人須先查證該文件是否為真正,故有可能無法於當日完成認證。


  • 應備文件:




    1. 聲請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印章。

    2. 需認證文書之正本及影本。



    備註:




    • 依公證法相關規定,公證人必須先查證該正本是否為真正,查證完成後始可認證繕影本。

    • 文書正本如係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在請求認證前,該文書正本須先經我國駐當地之外館處驗證。


  • 應備文件:




    1. 立遺囑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2. 立遺囑人及全體繼承人、受遺贈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立遺囑人未分戶前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立遺囑人及繼承人、受遺贈人之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 立遺囑人之繼承系統表(可來所填寫)。

    4. 立遺囑人之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意識清楚,具有認知能力)。

    5. 立遺囑人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正本(國稅局申請)。

    6. 自書遺囑至少一式三份(遺囑可使用複寫紙但不可打字或影印,立遺囑人應親自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7. 遺囑財產證明文件,例如:




    • 房屋:權狀正本(或新申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 土地:新申請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存款: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正本(需顯示公證當日存款餘額)。



    備註:




    • 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並親自到場辦理。

    • 如繼承人先去世時,請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 遺囑內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者,請提出遺囑執行人之身分資料文件(姓名、身分證號碼等)。

       


  • 應備文件:




    1. 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委託人及配偶(如有)7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五份。

    3. 大陸房產證明文件。

    4. 被委託人身分資料(如姓名、大陸身分證號等)。



    備註:




    • 委託人及配偶(如有)應親自到場辦理。

    • 因各地區要求之授權書內容不一,請先與當地房產管理局等受理單位確認授權內容,以免文件無法在當地使用。

       


  • 親屬關係聲明書應備文件:




    1. 聲明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五份。

    3. 全戶的戶籍謄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證明所有繼承人身分,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正本各五份。



    大陸地區遺產繼承或放棄繼承聲明書:




    1. 聲明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五份。

    3. 全戶的戶籍謄本(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證明所有繼承人身分,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正本各五份。

    4. 繼承人所繼承/放棄的財產證明文件及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備註:




    • 聲明人應親自到場辦理。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如需以英文作成,另攜帶護照正本)。

    2. 7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五份(記事欄不可省略、五份正本之戶政證明章號碼需相同,勿分別申請或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3. 曾有婚姻但已離婚者,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最近一次婚姻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五份。

    4. 曾有婚姻但配偶已死亡者,應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配偶死亡證明書」正本五份。

    5. 申請於大陸地區使用之非近親事實切結書(三代無血緣關係聲明書)者,須檢附結婚對象之大陸身分證正面影本或照片。

    6. 單身證明書/非近親事實切結書(三代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五份(本所備有立稿)。



    備註:




    • 戶籍謄本應檢附中文版或英文版、全戶或個人戶籍謄本,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惟大陸地區多檢附中文戶籍謄本、越南多檢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菲律賓多檢附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英語系國家大多檢附英文個人戶籍謄本,僅供參考。

    • 前往歐美國家之英文單身宣誓書是否需檢附離婚之證明文件,由該國決定,如需檢附,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版之離婚證明書為宜。

       


  • 應備文件:




    1. 立遺囑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立遺囑人之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意識清楚,具有認知能力)。

    3. 兩名見證人之身分證件正本、印章及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4. 密封遺囑一份(遺囑記明年、月、日並由立遺囑人簽名後裝入信封內)。

       



    備註:




    • 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並與兩名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

    •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1.未成年人。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密封遺囑可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或由繕寫人代為書寫全文,有繕寫人者,請於辦理公證時主動告知其姓名及住所。





     


  • 應備文件:




    1. 立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2. 立遺囑人及全體繼承人、受遺贈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立遺囑人未分戶前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立遺囑人及繼承人、受遺贈人之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 兩名見證人7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4. 立遺囑人之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意識清楚,具有認知能力)。

    5. 立遺囑人之繼承系統表(可來所填寫)。

    6. 立遺囑人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正本(國稅局申請)。

    7. 遺囑財產證明文件,例如:




    • 房屋:權狀正本(或新申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 土地:新申請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存款: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正本(需顯示公證當日存款餘額)。



    備註:




    • 立遺囑人須年滿16歲,並與兩名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

    •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1)未成年人。(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如繼承人先過世時,請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 遺囑內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者,請提出遺囑執行人之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等)。





     


  • 應備文件:




    1. 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7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 收養同意書至少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備註:




    • 被收養人之生父、生母須親自到場辦理。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本人及受任人7日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3. 本人之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意識清楚、具有認知能力)。

    4. 意定監護契約書至少一式三份。

    5. 如本人之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請提出住所地之相關證明。

    6. 如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提出載有受指定人身分資料之文件。



    備註:




    • 本人及受任人應親自到場。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受任人: (1)未成年人(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4)失蹤。

    • 受任人不得同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變更之公證者,請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

    • 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者,請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及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如存證信函等)。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補習班立案證書正本。

    3. 補習班讓渡契約書至少一式三份。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債權證明文件(例如本票、匯款紀錄、經公證之借據等)。

    3. 還款協議書至少一式三份。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公證當日交付借款證明(例如公證當日之銀行匯款紀錄,或於公證人面前當場交付款項)。

    3. 抵押物權利證明文件(如抵押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

    4. 借款契約書至少一式三份。



    備註:




    • 如借款在公證日前已完成交付,則須改簽署還款協議書。

    • 如貸與人為公司,應注意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公司法第15條)。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贈與標的之權利證明與現值證明(例如房屋權狀或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正本、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等)。

    3. 贈與契約至少一式三份。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買賣標的之權利證明與現值證明(例如房屋權狀或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正本、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等)。

    3. 買賣契約至少一式三份。



    備註:




    • 如買賣標的為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另檢附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交易案)。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原租賃契約及公證書正本。

    3. 終止/解除/變更租賃契約至少一式三份。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土地權狀正本。

    3.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4. 土地租賃/借用契約至少一式三份。



    備註:




    • 依農業發展條例農地農用之精神,農地無法出租供農業以外之用途使用。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房屋權狀或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3.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4. 房屋/宿舍借用契約至少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5. 機關請另提供首長人事派令影本。



    備註:




    • 如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請提供合法占有證明(包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房屋基地土地權狀、起造證明等);機關請提供財產清冊正本(需加蓋機關關防大小章)。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為避免貸與人被核課租賃所得稅,建議房屋無償借用予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人使用時,偕同兩名見證人到場辦理公證。


  •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 房屋權狀或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3.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正本。

    4. 房屋租賃契約至少一式三份(本所備有例稿)。



    備註:




    • 房屋出租如係供住宅使用,因法令限制較多,建議使用本所之住宅租賃契約例稿。

    • 如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請提供合法占有證明(包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房屋基地土地權狀、起造證明等)。

    • 如辦理轉租契約公證,請另行提出原始租賃契約正本、原始出租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轉租同意書正本(同意書應蓋與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章)。


  • 1. 請求人為個人(本人親自到場者):




    •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涉外文件請攜帶護照,需在有效期間內)。

    • 外國人:護照、居留證正本(需在有效期間內)。

    • 港澳、大陸居民: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需在有效期間內)。



    2. 請求人為個人(委託代理人到場者):




    • 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六個月以內的請求人印鑑證明書正本。

    • 請求人之授權書正本(授權人須蓋與印鑑證明書相同的印鑑章)。

    • 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 請求人為非個人之商號、公司、法人(負責人親自到場者): 

        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請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大小章,以及:




    • 本國獨資或合夥商號:商業登記抄本正本。

    • 本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 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正本。

    •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 外國公司在台已辦理分公司登記: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 外國公司在台未辦理分公司登記,係派代表人在境內設立辦事處: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4. 請求人為非個人之商號、公司、法人(委託代理人到場者):

        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及: 

       (1)代理商號:




    •  商業登記抄本正本。

    • 負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六個月內的印鑑證明書正本。

    • 授權書(授權人須蓋與印鑑證明相同的印鑑章)。



       (2)代理本國公司: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及影本一份(影本須加蓋大小章,核發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時,需另檢附三個月以內之抄錄正本一份)。

    • 授權書(授權人須蓋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大小章)。

    • 代理本國分公司時:登記表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另提出負責人個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參照司法院秘書長97.02.18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01845號)。



        (3)代理人民團體或財團、社團法人:




    • 法人證書正本。

    • 法人印鑑證明書或圖記證明正本(向地方法院法人登記處申請,須六個月內)。

    • 授權書(授權人須蓋與印鑑或圖記證明相同之大小章)。



        (4)代理外國公司在台灣分公司或辦事處:




    • 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 授權書(授權書人須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



        (5)代理外國公司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該外國公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公司設立登記、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及授權書。